104.追究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什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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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合同当事人在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收集和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违反合同及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没有证据,就不能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有些类型的违约,只要少量、简单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而有些类型的违约,证明起来就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处理违约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来往要靠不少书信、电报等书面材料进行。这些书面材料在发生违约纠纷时是处理该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予以保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当事人要特别注意易变质物品的保存。当发现这类物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时,就应注意如何保存好证据的问题。保存证据的方式,视不同合同和面临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条件时,最好将对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质量的标的物,用足以保持其原状的方式封存,然后将其提供给仲裁机构、法院,直至违约问题得到解决。但有时要做到这一点很难,所以需要采取其他方法来保存。例如,对于难以保存或者无条件保存的易变质物品,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鉴定,在取得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后予以处置。

(2)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所以,当事人在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损失时,不能坐等对方赔偿损失,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受害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从其他渠道补进货物以供急用;在买方拒收货物时,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售。但是,应注意的是,受害方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必要的,是防止损失扩大所必需的;二是合理的。对于受害方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等,违约方应当予以补偿。

2008年1月14日,某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商贸公司与被告钱伟民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贸公司诉称,2007年9月,其从钱伟民处购买一台规格为300平方米的采暖炉,价格为950元。公司将该采暖炉出售后,采暖炉出现质量问题。现诉至法院,要求将采暖炉退给钱伟民,钱伟民返还采暖炉价款950元,并要求钱伟民赔偿因其提供的炉具有质量问题而给我公司造成的可得利润损失等共计530元。

被告钱伟民辩称,我出售给商贸公司的炉具确有质量问题,我也始终同意退货,但炉具的价款不是950元,而是550元。此外,同意赔偿商贸公司因拆除炉具而支付的拆装费、管件费等共计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钱伟民对涉案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无异议,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钱伟民承担退货、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对商贸公司是否履行了向钱伟民支付950元货款的义务发生争议,应该由负有履行付款义务的商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商贸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商贸公司向钱伟民支付的采暖炉的价款,应按钱伟民认可的550元确定。同时,商贸公司对其要求钱伟民赔偿损失530元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供证据支持,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但钱伟民同意赔偿2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认可。

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讲法律、讲证据。当你要告对方违约时,要先收集各种对方违约的证据,这样就更加容易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