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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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使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①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②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③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另行判决。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①《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给予报酬等。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③《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4)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①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5)定金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某百货公司向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在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10日内付款。若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伟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在王伟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王伟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吨洗衣粉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000元。交货之后第5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化工厂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呢?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少?

律师解答:百货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约定,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所以,当化工厂将货物运达公司所在地时,就已经达到交付的目的,百货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加违约金,共计1300元。

相对而言,违约金和定金责任最为可靠,创业者在做生意时,记住要对方预先支付定金及不要忘记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