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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按照我们现在得到的资料,苹果公司是跟法庭提交了他们几份一年多以前的设计资料,想用这种方式来证明,你们ams公司的约塔一体机在外型上获得专利应该是他们的……”律师团的代表约翰-西弗尔说道,“现在他们只是提交了诉状,不过法院还没有接受,不过我们将要在二十天之内给苹果公司出具一份答辩书……”
这个律师,那就是ams公司的代理律师。这奥尔森以前在dec的时候就聘请了这个律师事务所,所以后来出来自己重新创业之后,还是签的这个事务所作为的代理。可是这代理说的话,贾鸿渐怎么听不懂呢?“答辩?这东西不是应该是在法庭上弄得么,而且为什么我们要答辩书给苹果?”
此时就听着西弗尔说道:“先生,你可能不太了解我们美国的法律流程。在美国民法诉讼领域里面是这样的,当原告起诉被告之后,被告需要出具一份答辩书给原告,针对原告起诉的每一个条款进行答辩,也就是承认或者否认对方的指控。如果都承认了对方的指控,那么显然法院也就不用审理了。他们是向联邦法院起诉我们的,跟州法院的规定不同,所以我们就有二十天的时间来准备……这里是苹果公司的起诉状,现在我需要您来跟我一条条的配合,拟定我们的答辩书的内容……”
听到了这里,贾鸿渐也只能跟西弗尔一起配合。他们打开了起诉书一看。只见着这起诉书里,苹果那一条条的列出来的东西,就是说苹果的专利是怎么怎么被抢了,是他们苹明的那种“外形”,所以专利应该属于他们,然后ams公司显然侵犯了他们的xxxx专利中的xxxx部分……
在这起诉书里面,还有几份苹果以前设计出来东东的影印本。贾鸿渐拿过来一看,这东西的确也是液晶屏幕的一个一体机样式。但是问题是,这液晶屏的一体机做出来的东东,那不都是差不多的么?就像是后世的液晶屏一样。怎么做都是差不多的啊!难道非要贾鸿渐把液晶屏的外壳做成一个螃蟹的样子。这才算有性格?
当然了,这起诉书里面的东东,那不是全部的不挨边。其中挨边的地方就有一些,比如说显示器边角的圆角矩形。这种东东呢。贾鸿渐那为了外表好看。的确是设计成了跟后世苹果机器的圆角矩形差不多的东东。而苹果的这个设计图里面。显然是有圆角矩形的一个液晶屏的设计,但是对方就这么画几个图,就能占了专利了?那尼玛回头贾鸿渐每天不要做别的事儿。就把苹果以后各种产品的外观都画出来好了,那不是天天能把苹果告到死?
“在这里呢,我们可以看到,苹果公司他们之前的确设计过跟ams公司类似的产品,然后他们也考虑过各种尺寸,外观也大概设计过。那么在这里我想问一下,贾先生,你们真的没有抄袭他们的外观是吧?你们的外观到底什么时候做出来的?”西弗尔此时看着贾鸿渐问道。
“我们抄袭他们个鬼!液晶屏本来就是方的,而且都是四比三的比例,而且尺寸就这么多,再怎么做都是这么一个主体是矩形的样式,除了做方角的就是圆角的,这也能算抄袭他们?我们这设计是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做出来的,但是这尼玛也算我们的问题?”贾鸿渐那是相当的不理解,凭神马苹果公司的人随便画画,这尼玛就能申请专利?这还让不让别人活了?这也太没节操了吧?
“请不要急,贾先生,您看,您也说出来了关键。那就是这样的设计太过于普通了,像是圆角矩形这一条,我们就可以反驳为人人都可以这么设计,这是一个很显而易见的设计,所以不应该存在什么外观专利。”嗬!这律师有两下子嘛!他说的没错,这显而易见的外形当然不能做成专利了,不然回头有人把圆形和方形三角形注册专利了,满世界告人,这不成笑话了么?
“接下来我们看你们ams公司申请的外观专利,你们的外观专利主要是显示屏背后的一个倾角特定的弧线,最终在显示器背部形成一个外表类似水滴形,内部放置电子设备的这么一个外形。但是这个外形呢,在起诉书里面我们看到,苹果公司的设计也是有一些相似的,他们的这个设计虽然起伏的角度不同,但是却是是有点水滴形的样式,他们想从这方面告我们侵权……不过我们不能排除是他们苹果公司事后根据咱们ams公司的产品进行【修改】的结果……”律师突然说出了一句惊天地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