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许经营的种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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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将特许经营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分类方式的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是按照特许权授予和行使的方式分类,二是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分类,三是按照特许经营所从事的业务内容分类,四是按照特许人和受许人身份进行分类。除此之外,还有按照特许经营体系是否跨越一国国境等其他划分方法。

一、按特许权授予和行使方式分类

按照特许权授予和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对特许经营进行分类,具体的所分种类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可以将特许经营分为一般特许经营、委托特许经营、发展特许经营、复合特许经营四种形式;也可以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区域开发特许经营、代理特许经营和二级特许经营四种;或者可以分为单元式特许经营、分区特许经营、复合特许经营、开发特许经营四种;还可以分为直接特许、分特许和发展商特许三种,等等。这几种不同的划分有的仅仅是简单的称谓不同,有的则有一些实质意义的区别,下面就逐一进行介绍。

(一)直接特许经营

直接特许经营(direct franchising),或称为单元式特许经营、一般特许经营、单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包括产品、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受许人利用该特许权展开经营,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不得转让特许权或再行授权第三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许经营方式,也是最为典型的特许经营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单体特许经营”专指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一个地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一般在直接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应该亲自参与店铺的经营。直接特许经营中的受许人往往是在原有网点的基础上加盟的,受许人的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小。直接特许经营适用于特许经营的初级阶段,在有限的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的时候可以适用。直接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通常都是特许人与受许人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在直接特许中,特许人可以直接控制受许人,便于保证特许经营系统的统一性。同时由于受许人没有区域独占权,也不会在商业上给予特许人以任何竞争威胁。在存在上述优点的同时,直接特许也存在网点发展较为缓慢、特许人直接管理受许人成本过高、限制有实力的受许人加盟的缺陷。

(二)分区特许经营

分区特许经营,也称为分特许(sub-franchising)、二级特许,即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将特许权首先独占授予分特许人(或称总受许人、二级特许人),再由分特许人转授予直接从事经营的分受许人。分区特许经营是分区域开展特许经营的方式,涉及主特许人、分特许人和分受许人三方当事人,主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出售给某个区域内的分特许人,并允许其在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向该地域范围内的分受许人授予特许权,分特许人既是主特许人的特许权的使用者,又具体负责一定区域内的特许权授予。在分区特许经营中,存在两份特许经营协议,一是总特许人与分特许人签订的区域总特许经营协议,二是分特许人与分受许人签订的区域分特许经营协议。分区特许经营一般适用于在广大的区域内进行特许经营发展,尤其是特许经营体系发展到跨国体系时,主特许人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的国家或地区分别寻找适当的分特许人。主特许人向负责一个区域的分特许人出售特许权比较便捷和经济,减少了主特许人开发特许经营网络的成本支出,主特许人没有管理每个分受许人的任务。分区特许经营扩张速度较快,通常适合开展跨国特许经营。分区特许经营的缺陷在于,总特许人将管理权交由分特许人,可能存在一定管理上的风险;而且对于特许经营费用,总特许人和分特许人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总特许人的特许权费用收入。

在严格意义上的分特许或分区特许中,分特许人仅有权将特许权再授予区域内的其他分受许人,但分特许人自己并不直接进行有关特许权的经营活动。所以有些学者将类似的特许经营方式称为“委托特许经营”或“代理特许经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分区特许经营中的总特许人与分特许人之间并非是委托代理关系,将分区特许经营称为“委托许特经营”或“代理特许经营”是值得商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代理特许经营”(master franchising)的运作形式。这种“代理特许经营”是特许代理商经特许人授权,作为特许人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招募受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和各种服务。这种“代理特许经营”与前述“分区特许经营”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代理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特许代理商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特许代理商在招募到受许人之后,由受许人直接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代理商本身并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方。这与分区特许经营合同中分特许人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区域总特许协议和区域分特许协议是有很大不同的。在“代理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特许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应按照代理关系来处理,特许代理商始终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招募活动,而特许人要对特许代理商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被受许人直接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复合特许经营

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行授予其他加盟者。在复合特许经营中,该受许人一方面具有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自行经营特许经营权涉及的具体业务;同时该受许人也具有区域特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区域内授权给其他受许人经营该特许业务。这种双重身份的特点与上述分区特许经营有所不同,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经营具体业务,而只专注于发展加盟商。复合特许经营中,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费一般根据其授权区域内的人口数量而定,如果其再将特许权授权于其他受许人,那么作为分特许人,就需要将其收取的特许费用以及年金费按照一定比例上交给特许人。

(四)开发式特许经营

开发式特许经营,也称为发展特许经营、区域开发特许经营、发展商特许经营(developer franchising),是指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条件下,建立若干特许经营单元的特许发展模式。在开发式特许经营中,受许人除了向特许人购买特许权的使用权外,还被授予了区域开发权。受许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表明了受许人不仅可以建立一家加盟店,而且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开发多家加盟店进行特许经营业务。受许人开发多家加盟店的行为无须另外向特许人申请,因为在开发式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已经对此有所约定。这就区别于单体特许经营,单体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只授权受许人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设立一家加盟店,受许人如需开设其他加盟店,需要向特许人再次提出申请,另外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开发式特许经营也不同于复合特许经营,复合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同时具有经营权和再授权权,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发展新的受许人,其与新的受许人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并非一个法律主体;开发式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并不具有再授权权,其在约定区域内只能以自己的资产开发新的特许单元(加盟店),而不能授权其他法律主体开设特许单元,换句话说受许人对于新的特许加盟店拥有所有权,新加盟店是受许人的分部或分支机构。

开发式特许经营通常应用于在一定的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网络,比如在一个县市、一个省或州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体系。与分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迅速发展特许网络有所不同,开发式特许经营更有助于开发商(受许人)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其投资开发的能力。但特许人在允许受许人进行区域开发的同时,自己丧失了在该区域内发展新的受许人的权利。同时,由于新发展的加盟商属于受许人的分部,特许人对于加盟商无法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督,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

二、按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分类

以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特许经营协议的标的作为划分特许经营的标准,可以将特许经营分为商品、商号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两大类。

(一)商品、商号特许经营

商品、商号特许经营(productand trade-那么 franchising),是指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特定区域内销售特许人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并且受许人可以使用特许人的产品商标。《澳门商法典》将商品、商号特许经营称为“商业特许”,并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有义务以固定方式于一定区域内以自己名义及为自己买入及转销由他方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之产品,并接受他方当事人监察之合同。”

商品、商号特许经营是一种传统的特许经营方式,是从供货商和经销商的关系演变而来的。经销商在代理供货商销售某种产品获得成功后,往往演变成主营或专营该供货商的该特定产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代销关系。这时供货商就直接授权经销商使用供货商的商标和商号,有些供货商甚至还参股、控股该经销商,使得二者的关系更为紧密。最终这种紧密的商业合作关系便发展成了特许经营的雏形,也被普遍地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在现在的特许经营实务中,通常是一个大制造商通过授权受许人使用其商标和商号经销其产品,以此来巩固和扩大其商业地位,而受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商品、商号特许经营的受许人一般都属于零售商性质,在汽车销售、加油站、自行车、电器产品、化妆用品、品牌服装和珠宝首饰等行业,这种特许经营方式非常流行。驰名世界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宝姿时装、通用汽车、美孚石油公司等都是这类特许经营的代表。

(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经营模式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也称为“公司特许经营”(corporation franchise)或“交钥匙特许经营”(turn-key franchise),是指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等,受许人以特许人的企业形象对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澳门商法典》将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称为“特许经营”,以此与上述“商业特许”相区别,并将特许经营合同定义为“当事人一方特许他方有权以固定方式在一定区域内按前者之专有技术及技术指导,以前者之企业形象生产或销售一定产品或服务,从而取得直接或间接回报,且须接受前者监督之合同”。从其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的特许授权范围比商品、商号经营更加广泛,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经销权,还包括整个企业的各项运作模式。实际上,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不但要求受许人经营特许人授权的产品或者服务,还需要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需要设置其商店标志、商标、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企业形象等,受许人必须将特许人的整套经营模式“克隆”过来。在这种特许经营中,特许人通常会提供给受许人详细的营业手册,并要求受许人完全按照手册细则建立加盟店,以保证其经营的全部细节完全按照特许人设想的方式进行。

相对于商品、商号特许经营来说,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形成时间较晚,因此又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的发展势头非常猛烈,在快餐食品、宾馆旅店、洗衣店、汽车租赁为代表的商业和服务业领域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广为人知的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和“7-11”便利店都属于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的典范。在这些品牌的加盟店中,我们可以发现包括店铺设计、设备使用、店堂招牌甚至垃圾处理、卫生设备等均采取完全一致的方式,使消费者不论从哪个方面都可以立刻识别出该加盟店所属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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