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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①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