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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4月29日,中国和日本正式签署《中日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由两国外务总长为代表签署,在北京正式换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确认南满铁路及其附属地、关东州(旅大租借地)、胶州湾、青岛以及台湾,主权均彻底属于中国,自条约生效日起,日本的军队及警察将全部正式撤离上述地区,同时将行政管理权移交中方,之前与上述地区相关联的历次日本和清国,日本和民国之间签署的割让或者租借的协议或者条约,全部废除。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本同盟条约不针对任何特定第三方及其盟国,可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欧战时期将和其他协约国保持一致,并共同承担协约国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日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日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七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